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。
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 , 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 , 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。”
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: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 , 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 , 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。
一般理解,矿业权价款是对国家投资的补偿。
根据相关规定,矿业权价款处置包括两个大的环节:一是储量评审,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。其中,矿业权价款评估需要履行申请评估、国家探明地公示、邀请评估机构开会抽签、中签评估机构公示等十多个环节,手续繁琐、耗时较长。以下仅列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(备案)需提交的资料,储量评审的具体办理可以参照“储量评审备案”一栏。
一、提交资料
办理矿业权价款处置手续,需向矿业管理行政机关(主要是省国土资源厅)提交以下资料:
(一)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(备案)需提交的资料:
1 .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;
2 .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;
3 .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
4 .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;
5 .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;
6 .矿业权评估委托书;
7 .矿业权申请人的营业执照;
8 .矿业权评估资料提供者承诺函;
9 .矿业权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;
10 .矿山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;
11 .储量核实报告、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;
12 .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;
13 .可行性报告或设计;
14 .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(二)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(备案)需提交的资料与探矿权价款评估需提交的资料类似。
二、相关事项
根据云国土资〔 2010 〕 142 号文件规定,涉及国家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,需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后,方能办理延续、变更、转让、合资合作、抵押等手续。不履行矿业权价款处置义务的,管理机关可吊销其探矿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。